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学院创新活力,根据《兰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校人〔2019〕92号)要求,紧密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和教育强国建设目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范围为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青年研究员及聘用制人员。
第二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岗位聘用为基础,强化对岗位履职尽责的考核,突出激励和约束效能,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岗位管理机制。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
(三)坚持以目标任务考核为重点,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明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教工党支部、各系在考核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人事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基层组织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审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工作中的特殊、重大问题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质疑的复核申请;配合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结合自身承担的“双一流”建设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及各类岗位的职责要求,制定各类各级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基本要求。
第六条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结束时间在12月的,聘期考核可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教职工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两个方面。思想政治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作风、廉洁自律、职业道德、团队精神等情况。岗位职责考核以学校、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或聘用合同明确的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其中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按照《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执行;岗位职责考核评价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及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产出。
第九条 实验系列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其中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按照《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执行;教学实验岗侧重考核实验教学工作、教学实验设备管理和对教学成果产出的支撑;科研实验岗侧重考核实验教学工作、科研仪器设备(平台)管理、大型仪器平台共享及对科研成果产出的支撑。
第十条 党政管理人员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效益;
廉:主要考核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求真务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等情况。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外,所有在编在职教职工、青年研究员及聘用制人员均需进行年度考核,年度的考核期按自然年度计算,考核工作于年末前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主要考察教职工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根据不同岗位类别、不同职务职级,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述职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个人年度考核或团队整体考核。学院鼓励教师以课程教研组、科研合作等形式组建团队,协同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工作。每位教职工仅限组建或加入一支考核团队,不得跨多个团队交叉参与。团队须在春季学期末之前完成组建并报备学院,成员在该年度内固定不变。年度考核时,以团队为基本单位,团队实际完成的总任务量达到或超过团队成员人均总量,则视为团队所有成员均已完成年度考核任务;若未达到,则视为团队所有成员均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要求对本单位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
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学院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包括考核实施小组,考核方式与程序、考核结果确定办法等内容;
(二)各教工党支部协助学院党委,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并根据要求系统填写《教师师德考核登记表》,确定考核结果;各基层组织(系)协助学院办公室,严格按照各级人员考核基本要求,做好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社会服务工作的考核,确定考核结果;教学实验中心协助学院办公室,严格按照各级人员考核基本要求,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确定考核结果;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三)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特殊、重大问题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四)教职工确定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小组。
第六章 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主要考察教职工聘期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侧重于工作实绩的综合评价。对于研究周期超出聘期范围的项目和成果,可以适当延长考核周期。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学校负责聘期考核结果的审定。国家级人才工程项目聘期内的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教职工提出聘期考核申请;
(二)教职工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合同内容,做出书面总结;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院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采用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专家评议、领导班子审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后续程序。
第七章 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学院年度考核优秀率由学校考核确定,考核优秀等次人选比例限额内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中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实行教育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即除访学、进修、脱产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外,教学科研人员未完成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两项均未完成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其中有一项未完成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实验系列人员基本工作职责任务未完成,年度考核不合格;岗位基本职责和社会服务两项均未完成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其中有一项未完成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党政管理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考核,其中“德”和“廉”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其他三个方面考核有两项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考核结果根据其整体表现统筹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工程的人员、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全体人员、获批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负责人、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人员(排名前两位)、获批创新群体、重点研究基地及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的主要人员(排名前三位)、获批国家精品课程排名前两位的主讲教师、获得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结果可向学校申请特批优秀,不占学院优秀名额。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职工基础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其中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项考核内容分别按照基础绩效的60%、30%和10%予以发放。完成相应部分工作量的,发放对应的基础性绩效,三者之间不可互抵;其中一项未完成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未完成比例扣发相应基础性绩效。扣发的金额用于奖励教学科研人员个人业绩工作突出表现者。其他系列根据考核结果,根据学校绩效工作分配相关办法要求,统筹调整运行绩效配比。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续聘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表和聘期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师德考核表存入教师师德档案。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受纪律处分的除外),学院上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参加下一聘期岗位竞聘;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其实际工作情况,实行低聘、转岗或解聘。具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学院党委按照党和国家及学校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八条 当年新入职的教职工,应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入职期间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即“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既按照管理岗位考核,又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考核。
第三十条 公派出国、在外进修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合格。出国(境)逾期未归的,当年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按足月计算)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经组织批准派出培训、学习、借调、挂职的人员,学院根据派往单位提供的考核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复核与申诉及其它规定按照《兰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校人〔2019〕9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气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气科学学院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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