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院发〔2026〕3号
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与导向作用,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26〕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类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评价标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要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积极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科研并具有良好科研能力和发展潜质的优秀研究生。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层评定”的原则。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体现不同奖学金类别、不同培养层次、不同年级等差异性,分奖学金类别、分培养层次、分年级设置具体参评指标与占比,实行分类分层评定。其中国家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由学院组织评定,学业奖学金科研评价由各班级组织评定。

(三)坚持“厚积薄发、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体现科研工作“厚积薄发”规律和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上的持续投入和高水平成果产出。

(四)坚持“发挥导师作用、兼顾综合表现”的原则。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要体现导师的能动作用,强化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引导与管理;同时体现研究生在学院公共事务、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和有益的尝试。

(五)坚持“相近奖学金不重复申请、同一科研成果不重复使用”的原则。研究生在读期间,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可自愿申请,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兼得,已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社会类奖学金可重复使用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已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但不同类别的社会类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兼得,同一科研成果在申请社会类奖学金中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政及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科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代表、研究生代表、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和纪检人员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奖学金评定办法与细则并报党委研工部备案,负责学院的初步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者,所在学年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思想政治品德表现不合格;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二)未按照研究生培养单位规定达到培养环节要求,存在课程考试不合格。

(三)在科研工作和实验实习实践活动中,因个人违规造成一定损害的安全事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注册,存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含住宿费)等行为。

(六)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七)公开发表论文中存在违反国家安全要求的言论。

(八)无故拒不服从学校、学院工作安排,或无故拒不参加学校、学院、党支部、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及其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奖学金指标、等级及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指标以学校当年下达名额为准,标准为:硕士生2万元,博士生3万元。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指标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奖学金总额,参考各培养层次各年级各专业参评人数及所占比例,由学院统筹确定各培养层次各年级分专业学业奖学金名额与等级,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如下:

类别

等级

标准(万元)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

特等

2.0

一等

1.5

二等

1.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特等

1.2

一等

1.0

二等

0.8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特等

1.0

一等

0.7

二等

0.5

注:本研贯通计划学生在本科学籍最后一年享受我校硕士特等奖学金待遇。获得研究生学籍后,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六章  评定办法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可自愿申请。区分培养层次,不区分年级;国家奖学金评定中以科研评价积分为主(占比80%),兼顾其社会服务、模范作用发挥等综合表现(占比20%),综合表现由学院统一组织现场答辩,由不少于5名评委进行百分制打分,取所有评委平均分进行评定。国家奖学金科研评价积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新生奖学金评定依据考生入学方式、复试成绩(包含入学初试成绩、面试表现、思政考核)及学校当年下达的奖学金总金额确定奖学金分配方案。

1.博士研究生

直博生第一学年一律享受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余博士一年级新生(包括硕博连读生和普通招考生),根据入学前一学年的科研成果(参照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三项科研积分C)和博士入学复试成绩进行合计评分,其中复试成绩所得评分×50%计入总分。

2.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参照入学方式,根据推免层次、入学成绩、志愿填报确定综合排名,根据学校下达总金额、相关政策确定学业奖学金分配等级及具体分配名额。原则上“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建设院校毕业的硕士推免生、第一志愿考取的学生优先享受较高层级奖学金,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学校当年下达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高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根据学校下拨名额,以班级为单位,由各班级按照学业成绩、学习态度、科研潜力以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按照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及计分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与计分方法:

 1.学业成绩(A)

(1)为参评学年所修专业课、公共课(英语课除外)的加权平均成绩。

(2)由导师给分的实验技能和文献综述两个成绩不列在学习成绩的计算之中。

2.导师评分(B)

所有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日常表现科研能力与业绩进行打分,满分10分。

3.科研积分(C)及综合素质评定(D)

按照附件2的计分标准进行累积,其中科研积分(C)不设上限。

4.计分方法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总分记为M1,三年级总分记为M2。

    M1=A*30%+B+C+D

    M2=A*20%+B+C+D

博士研究生二年级总分记为D1,三(四)年级总分记为D2。

    D1=A*20%+B+C+D

    D2=A*10%+B+C+D

第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推荐。各专项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年度经费与培养规模统筹确定,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同学,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后向学校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社会类奖学金评定。对有明确评定办法的社会类奖学金,按有关办法要求执行;对无明确评定办法的社会类奖学金,申请人自愿提交申报材料,由学院参考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组织评定。

第七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指标或总额,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评定工作通知,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申请(对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需申请),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科研成果使用诚信承诺书(须导师审核并签字)及支撑证明材料,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二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资格审核以及审定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资格审核通过者由各班级组织不少于三轮的交叉评审,并给出相应评审成绩。依据评定总成绩和各类奖学金下达的名额及等级,确定参评学生奖学金等级及名单,并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奖学金获得名单及等级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确定的公示阶段向学院实名提出申诉,学院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且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取消其当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继续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无相关规定的,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商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评定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大气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细则

附件2: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细则

 
 
 
                                     大气科学学院(章)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