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 文

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资助办法

【来源:大气科学学院 | 发布日期:2019-05-29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院“双一流”建设方案,提高我院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大我院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力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院“双一流”建设目标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具有中国国籍的兰州大学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三)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在同一学历阶段,未获得过本类项目资助;
(七)未通过校外渠道获得全额资助的学生;
(八)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1.赴世界排名前300名顶尖名校交流的学生,世界排名情况依据“上海交通大学ARWU世界大学排名”“英国Time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公布的排名予以认定;2.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术成果优异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类别与标准
 
出国(境)交流学习指学生赴境外开展长期科研合作、课题研究等3个月及以上,资助标准为学院资助5万元人民币/生,导师配套经费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生,资助总额合计不少于6万元人民币/生。在国(境)外生活费根据实际出访时间,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助审核及经费核销
 
学院根据本办法确定年度资助指标,并在项目申请通知中予以公布。学生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系根据名额等额遴选,推荐至学院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获得资助的学生,派出前根据《兰州大学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并签订《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
学生在交流结束后需提交出访报告至学院,同时按财务要求持学院签字审核的票据到财务处据实核销相应额度内的资助经费。核销的内容可为往返旅费(以国际旅费为主)、保险费、签证相关费用、国(境)外生活费等。
获资助学生因本人原因未完成交流学习任务的,须退还全部资助经费,且学院不予核销已支出费用;获资助后无故放弃交流机会的,学生须退还已获得的资助经费,学院不予核销已支出费用,且学生在本学历阶段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项目资助;获资助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违反国(境)外接收单位有关规定、违反留学国家(地区)法律的,学院不再支付剩余资助经费,学生须退回已获得的资助经费,且学院不予核销已支出费用。
 
第五章  其他
 
学院鼓励导师提高配套经费,支持学生赴国(境)外交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大气科学学院
2019年5月27日

版权所有: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

地址(Add):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观云楼1721

邮编(Postcode):730000

电话(Tel): +86-931-8914276,8914277,8914278

传真(Fax): +86-931-8914277

E-mail:dqy@lzu.edu.cn

Copyright ©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

All Right Reserved

管理员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