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大气实验教学 | 发布日期:2014-02-28 | 作者:】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加强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审批、鉴定、监督、报批、组织实施等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逐级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报批,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注销和帐目处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数额较大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确系无需继续使用或被同类资产替代的固定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或按行业惯例确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
(六)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凡处置原值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二)凡处置原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 凡处置原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按不同的处置方式作如下规定:
1.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原值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原值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2.一次性报损原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原值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3.一次性报废原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原值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4.车辆及其它强制性报废的固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后,由使用单位持相关凭证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申报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第八条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二)申报单位在提交《兰州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时,应根据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 固定资产使用现状说明。
3. 单台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须填报《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4.报损、报失等非正常报废,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单台价值1万元以上的还须填报《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5.出售、转让、对外捐赠须提交处置事由的专题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6.被盗固定资产须提供报案、立案、结案等资料和学校保卫部门的证明。
7.涉及诉讼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8.由国家技术监管部门监管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鉴定报告。
9.校内单位分立、撤消、合并等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分立、撤消、合并的批文及资产移交清单。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各单位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全部上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保证形态完整,确需拆除有用零部件的,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剂或公益性捐助、扶贫。
(三)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一次性处理数额较大的,须组织残值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值公开竞价处理或拍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学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占用部门,要接受、配合资产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严格执行依法检查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管和分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制止资产处置中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 对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损失,资产占用单位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全校各资产占用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校国资字〔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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